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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时间:2023-02-25 21:35:13来源:网络作者:得意生活网

安乐死合法吗

一、安乐死合法吗
1、安乐死不合法。目前法律不承认安乐死,所以在帮助别人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则是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会成立故意杀人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
2、客观要件。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故意。

安乐死合法吗

安乐死目前在我国是不合法的,当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安乐死,所以在我国帮助别人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会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安乐死是指为了减轻患有无法治疗愈合的病而接近死亡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对其进行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法。目前安乐死在瑞士、卢森堡、荷兰等国家已经合法。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
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力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虽然西方许多国家都把安乐死看成犯罪行为,但支持实行安乐死的人数在不断增加。估计有十万人已立下遗嘱,告诉医生:一旦他们患了不治之症,生命行将结束时,不要再用人工延长生命的措施进行抢救。如日本的安乐死协会建立于1976年。三年后已拥有两千名会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不应该。

许多医生认为,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还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来延长其生命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自愿安乐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据,授权医生,按其意愿在他们临终时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长其生命。这种生前的意愿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世界各国与各地区并不一致。如美国1977年的“死亡权力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愿望,已在许多州获得立法。

植物人不是天然的生命,而是高技术的产物,停止给植物人以生命支持的措施,并不意味着杀害性命,而只是停止制造人工的“生命”。而且这种没有意识,任人摆布的“生命”,是否符合病人的利益,甚至有损病人的尊严,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所以有人认为,植物人问题不属安乐死,而属死亡的尊严问题。但由于感情和医学伦理学传统的影响,还是会出现处理上的困难。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过去难以存活的不正常婴幼儿可靠先进技术存活下来,当然,其生活的质量是低下的,他们还可能成为社会的负担。一般说,如果发现出生不久的婴儿有严重的生理或智力缺陷,现代医学确实无法补救,且这个缺陷将严重影响婴儿生活质量,在此情况下,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其法定监护人不愿维持其生命时,医生可以接受监护人的意见停止其生命的维持措施,也即对于这种安乐死医生只能执行,给予咨询,而无权自作决定。


安乐死制度是否应该被推行?

安乐死制度应该被推行。开宗明义,安乐死是指使病人无痛苦死去的一种方法。今天我们判断安乐死是否应该被推行的标准是安乐死能否维护病人的人格尊严以及社会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安乐死一定要是在病人饱受疾病折磨,在多方共同要求下,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保障病人正当权利后才可以实施的手段。

安乐死是否应该被推行

首先,死亡是人类不可避免地必然现象,对于一些身患绝症,每天忍受病痛折磨的患者,有着强烈的愿望想要结束这种痛苦,医生尊重其意愿,尊重其维护生命尊严的权利,这种情况下的安乐死是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靠着维生仪器延续着毫无希望的生命,对病患及病患家属都是一种巨大的折磨。

安乐死从一定程度上宽慰了人们的心灵,至少家属可以看到自己的亲人在最低限度的痛苦中离开这个世界。从病人权利来说,生命属于个人,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处置,其中包括自己的生命。

其次,对于身患绝症的病人,安乐死可以使社会将有限资源利用到急需之处,减少家庭与社会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浪费。据调查,安乐死的主要群体都是晚期癌症的病人,癌症作为死亡率比较高的病症,可利用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将有限的资源用于有挽救价值的病人上更加合理,对适用安乐死的病人,却不惜一切代价去消耗有限的资源来维持痛苦的生命,违背了资源最佳配置原则。

最后,为了防止安乐死被滥用,彼得辛格曾提出建立一套以登记制度为主的严格程序制度,有效遏制无意愿安乐死决定权的滥用。荷兰、澳大利亚等国为此已经制定出严谨的程序,安乐死必须基于患者真实明确的意思要求,并且要经过医疗与司法机构的严格认证审查。主要通过病人申请程序,专业审查与司法审查程序,备案程序等一些列操作,可以为安乐死的操作性提供有力保障。

质而言之,一生为人,在不违背伦理道德的情况下,遵守自己内心的想法,去追寻美好的事物,应该是每个人最舒适的活法,我们也无权干涉。

病人在意识清醒的时候,选择安乐死,不失为一种解脱,也是对自身病痛最后的、无奈的抗争。

我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安乐死的看法,将会持有更加开放和理解的态度。

安乐死是不是合法的?

安乐死在中国并不是合法的。

安乐死在中国并不是合法的,但是在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安乐死已经立法合法化了。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为荷兰,在2002年9月23日,荷兰取消了对有条件安乐死实施者的刑罚,正式承认了安乐死。

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按照1985年版《美国百科全书》的界定,在临床实践中,安乐死包含5层意思,即必须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必须是“处于垂危濒死状态”;必须是为了解脱病人在精神上和躯体上的极端痛苦;必须有病人的遗嘱或口头表达以及家属的要求;必须用人为方式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从而终止生命。

反对者认为,在病人咽气之前人为结束他的生命,是大逆不道的行为。主张者则认为那些身患绝症、死亡随时可能到来、身心处于极度痛苦状态中的人,有权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以求解脱病痛对身心的折磨。这一行为,对自己、对家属、对社会都有益。

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前者是指使用一定医学手段如注射过量镇静类药物加速死亡;后者是指停止治疗手段使患者自行死亡。 我国在患者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放弃治疗,即为消极安乐死,但积极安乐死的情况我国法律并不合法,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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