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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

时间:2023-11-21 17:49:45来源:网络作者:得意生活网

被认为无效的协议造成协议的事实,那这协议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呢

协议无效的当然是自始无效,怎样都无效,一般会造成无效的都是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 但是至于已经造成的事实效力如何就看具体情况了。比如说如果这个协议是一份合同,所造成的事实是物权的变动,比如说卖了一样东西给别人,房子过户给别人了。由于我国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所以当合同无效时,物权变动也无效。就是说合同签订前怎么样就恢复怎么样。 但如果不是合同,比如是结婚协议书,即使这个协议本身是无效的,但由于这个不是合同。而你们登记了结婚就成为了合法夫妻,不管你们当初的协议是怎么样的,除非你们的婚姻违反法律规定,比如近亲结婚。

告别职场无效社交,该如何辨别职场社交是有效还是无效呢?

首先要公司分明,即:公司是公司、同事是同事、朋友是朋友。如何理解呢?就是不要在公司里交朋友,不要把同事当朋友。有人问,这样真的好吗?20年工作经验的我告诉你,就应该这样。公司是一个商业组织,这里面大家不是并肩作战的战友,而是基于不同利益的利益体。在公司里,没有永远的友谊,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因此,不要在公司里交朋友。

当然,如果相处的比较好的同事,可以保持联络。如果认知趋同,人品不错,可以在成为前同事的时候,变成朋友。我有很多朋友,都是之前的前同事。但是在一个公司里的时候,我们的关系也仅仅是同事关系。就算是同事关系,也是存在一些社交技巧的。但更多时候,还是凭借2点要素来说话:

认知认知决定了两个人是否相互欣赏。利益利益决定了两个人在公司是否是统一战线。那么如何区别有效社交和无效社交呢?比如几个同事,相约周末去吃饭,去逛街,这是有效社交吗?如果几个认知趋同的同事,想自己搞事情,去创业,相约周末去咖啡馆做项目,这是有效社交吗?是否是有效社交,要看对于你自己未来的规划是否有帮助。如果是因为你寂寞,找来同事去吃饭去唱歌,这个一定不是有效社交。

如果你未来的规划和你做的行为有关,则是有效社交。最后,奉劝各位,不论是公司,还是生活,交往的本质都是一种资源的互换。在交往中,你要清晰地认识自己,到底有什么资源可以和别人互换。明白了这一点,你就能知道,如何去区分有效社交和无效社交。就是,你们都置换了哪些资源。

大学有各种各样的讲座,如何区分有效的和无效的?

看讲座的主题是否符合我们需要以及主讲人是为了利益还是为了传授经验
大学时期,德育排名占总成绩的很大一部分,我们不可避免的去参加各种各样的讲座,但是要有效利用课余时间,既能得到综合素质加分,又能获得知识的提升,这其中大有学问。大学的讲座一般都分为考证讲座和宣传讲座。考证讲座一般包括:
考公交流会——扩展我们对于公务员考试的一些知识和技巧。我大学期间有参加过两次考公交流会的活动,一般都是学校请我们已经成功上岸的学姐学长们给我们传授经验。鉴于这个讲座并没有一定的经济收益,只是优秀学长学姐给我们提供的一些宝贵经验财富,所以这种讲座一般都很有价值。但是如果是一些辅导机构,如果你没有这种想要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想法就不要去参加了,他们都是用一些吸引人的技巧性的东西来让你去参加他们的辅导,然后他们就获得了你报名的费用。这就是一种变相的宣传,以下讲到的关于这方面的都类似于这一点。考研交流会——优秀学长学姐传授宝贵经验,吸取别人的经验教训,制定最符合自己的考研方案。很多学生的大学并不是优秀的双一流,或者是211,985的名校。但是他们本人有着很大的实力去冲刺211,985的名校,那么他们就会选择考研。一般这种就需要一个辅导机构来辅导你的考研政治和英语。如果对自己很有信心,就不需要参加了。还有一些关于教资考试的交流会,职业规划的交流会等等都是非常有意义的讲座。同学们可以去积极地参与,既可以获得综测得分也可以得到科普,同时有一些看起来就很没有意义的,而且是强制性要求有观众的一些讲座,就没有必要去参与。(图源来自网络)

界外球进场到底是有效移动还是无效移动

关于“界外球进场,该球的移动性质问题”,专家的解释是:“界外球进场的移动为无效移动。当进场静止之后就成为有效球”。(《门球之苑》上和培训班讲课时都是这样解释的) 我的理解:《规则》规定“无效移动是指被移动的静止球须回复原位的移动”。就是说,如果一个球,过门、碰撞静止的他球、撞柱均无效,自球和他球均要恢复原位,这个球的移动为无效移动。界外球进场过门、碰撞静止的他球、撞柱也都无效,自球和他球也都要恢复原位,从这方面看,从界外进场的球具有无效移动球的性质,因此应该属于无效移动比较正确。 为了更明确起见,可以在规则“无效移动”举例中增加“界外球进场的移动”这一项。不知可行否。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到底有效还是无效


有效,满五年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合同是有效的。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有哪些?
1、借名买房:“借名买房”是即指不符合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以他人有资格的名义来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证上的权人为名义上的购买人,但是实际上出资的却是另外的人。一般借名买房的双方当事人在会购房前私下签订协议,对借名的行为做出约定:
双方明确地约定一方将自己拥有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号让给他方;双方不明确约定房号,只签订协议约定,而房屋购买后房屋的权利将归属于实际出资的一方。这种情况下起纠纷通常是因为房屋的所属不明确,而法院判决倾向将是实际出资人会享有经济适用房的长期居住权。
2、黑白合同:“黑白合同”则是指在对购买时间不足五年且不满足上市交易的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易时,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以经济适用房当时的原价进行交易。这种合同表面上是按照原价转让经济适用房,实质上是买卖双方同时约定过高的装饰设备的补偿款,保证卖方能从中赚差价。
经济适用房能卖吗?
可以,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2、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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